一、身故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含)之前身故,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b.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不含)之后,年满99周岁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剩余的保证生存金额度,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条及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做相应调整。
②保证生存金额度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24时仍生存且年满18周岁,则被保险人将享有的保证生存金额度为:
(合同年金领取起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间保单年度数+1)×1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99×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证生存金额度将随生存金的发放相应递减。
二、生存金
(1)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倍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领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8%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领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对于被保险人年满98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前的年金,您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年金领取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按月领取年金,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月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月领年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的第十二个保险单周月日(含)。
(2)祝贺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9倍向被保险人给付祝贺金。
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身故保障和生存金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