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普通意外保障
①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所述的①、②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②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所述的①、②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3)航空意外额外保障
①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所述的②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按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计算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②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所述的②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