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a.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b.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c.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全残保障
①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3)终末期疾病保障
①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生效,但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专科医生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之日起,生存超过6个月,则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被视为解除。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②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1年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提前给付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前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
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4)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