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保险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3)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的最高给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