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2)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被烧伤,保险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不同的烧伤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公司仅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5)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人民币1800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