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保险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下列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则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
(2)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之一,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给付金额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如在事故发生180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特定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特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如果同一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后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3)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机体软组织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烧伤,保险公司将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的烧伤部位和相应的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金额为《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若不同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烧伤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
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不同特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烧伤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公司因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