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踏入班机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将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1)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除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90%
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一次上述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责任,最高给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合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