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保险公司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1周岁,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年满2周岁,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自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及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付。若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零,则主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第8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3)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