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保险公司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保险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
(2)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3)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患有任何一项符合保险公司第6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而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保险公司将按照2.4.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4)女性疾病保险金
①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但赔
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保险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②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每种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元。
(5)豁免保险费
若主合同开始豁免保险费,则豁免保险费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