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3)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第6条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未满1周岁,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保险公司只承担其中的一项。
(4)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①在首次确认全残后,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首次被确认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③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首次被确认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达到全残首次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保险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所有因全残而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附加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