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参加合同之日起30天内,对于非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出现的疾病或症状所导致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续保除外),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住院或门诊特定项目、续保无等待期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支付范围、并按医保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共付比例等相关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10%进行赔付,且该项支付累计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的10%。
(2)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由此发生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并按医保起付标准、赔付限额、共付比例等相关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3)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于被保险人由以下原因导致的牙科门(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①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②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③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治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赔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于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①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
②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③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④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为限;若未续保,则保险公司仅赔付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生育医疗费用。
(5)公共保额保险责任(可选)
投保人可就上述四项保险责任与保险公司约定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和公共保额限额。
对于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累计赔付保险金额超过该项责任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经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可按照公共保额适用保险责任的约定赔付公共保额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保额限额为限。本项保险责任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投保人公共保额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