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则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领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满期(以较早者为准),合同效力终止:
①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的年领年金金额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以后各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的年领年金的金额,在上个保险单周年日年领年金的基础上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3%,直到年领年金的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60%时,年领年金的金额不再递增。
您也可以在首次申请年金领取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按月领取年金,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自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月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月领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月日(以较早者为准):
①当保险单周月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时,月领年金=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年领年金×8.4%
②在年金领取期间的其他保险单周月日,月领年金=上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年领年金×8.4%
年领年金的金额按前述规则确定。
若您选择按月领取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年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申请减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年金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2)祝贺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祝贺金。
(3)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起始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的较大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付的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②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起始日24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6.7倍减去身故当时被保险人已经领取的年金和祝贺金,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领取的年金和祝贺金之和大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6.7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保险公司多给付年金,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多给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