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生存保险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4.5%;
②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5%;
③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④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
(2)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和保险期间,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②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5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5%;
③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15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20%;
④若您选择的支付期限为10年,保险期间为20年,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30%。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合同所付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所付保险费;
②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保险公司除退还合同所付保险费外,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10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支付期限。
对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4)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内,合同继续生效,但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的保险计划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