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给付
(1)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公司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年金给付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
②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时的年龄,年度年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6%
②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5%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5%
③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已满60周岁时,年度年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30%
(2)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满期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100%;
②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250%;
③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身故,且身故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保险公司将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
①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00%;
②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
③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②您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三、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在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后向您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提供全残保障:
(1)全残关爱金
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全残关爱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以较早者为准),全残关爱金给付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
②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①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4%;
②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5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10%;
③如您选择的支付方式为10年分期支付,年度全残关爱金领取额=基本保险金额×20%。
本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因全残而给付的累计保险金总金额以200万元人民币为限。
(2)豁免保险费
如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5年或10年分期支付,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生效,但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