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飞机舱门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舱门时止。
(5)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6)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7)指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指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轮船时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8)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以上(7)和(8)条所述交通工具不包括货车和客货两用车。
(9)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骑行两轮脚踏自行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0)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合同第(4)至(9)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除按照第(4)至(9)条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