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2)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疾病同时满足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身故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4)全残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③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③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