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给付
(1)年年关爱金
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年年关爱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年年关爱金给付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
②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
(2)预备退休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55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预备退休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预备退休年金给付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
②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
(3)退休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自该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被保险人给付退休年金,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退休年金给付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
②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
(4)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60、65、70、75和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祝寿金。
二、身故给付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付的保险费;
②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保险公司按25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向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未领取的退休年金+未领取的祝寿金
(2)未成年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②直至身故时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三、全残保障
(1)返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付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2)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合同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生效,但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