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给付
(1)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合同的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倍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保险公司多给付养老保险金或贺寿金,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多给付部分。
二、身故保障
保险公司只承担以下身故保障二项责任中的一项: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身故, 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a.累计已付的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b.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a.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0倍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
b.累计已付的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而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0倍,但本产品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②累计已付的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4)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的保险计划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