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或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条及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做相应调整。
(2)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并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万,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4)生存礼金
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
①自合同生效后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保险公司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②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2.5%给付生存礼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含)。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生存礼金给付终止。
(5)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当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