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未成年人身故返还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②直至身故时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二、全残保障
(1)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且发生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未满6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已满65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2)未成年人全残返还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向被保险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①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②直至全残时累计支付的合同保险费。
三、生存给付保险金
(1)生存礼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
(2)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