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只承担如下二项保险责任的其中一项: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含90天)身故,我们将返还保险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②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二、生存给付保险金
(1)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间为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0年,生存年金=保险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5年,生存年金=保险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20年,生存年金=保险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
(2)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时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