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a.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身故保险金;
b.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身故保险金;
c.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周岁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d.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全残保障
①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继续生效,但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②提前给付保险金
a.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提前给付保险金;
c.在确认全残满1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提前给付保险金;
d.在确认全残满2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70%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达到全残被确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3)生存给付
①体检津贴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将于每满两年的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5%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体检津贴给付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
b.被保险人处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期间;
c.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②安康礼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安康礼金。
③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