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按如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00%×(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②若被保险人在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保险公司对身故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3)全残保险金及全残津贴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在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已满2周岁,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返还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根据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同时,若被保险人在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之前被首次确认为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以下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和全残津贴:
①全残保险金=100% ×(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认全残当日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
保险公司对全残保险金的赔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②保险公司将自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起,每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津贴,直至给付满10年或被保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其中,每月全残津贴按以下方式确定:全残津贴=1%
×(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认全残当日前一年内所有的追加保险费)。并且,保险公司每月给付的全残津贴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在保险公司履行全残津贴保险责任完毕之后,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保险公司只承担以上两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4)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100%的保单投资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保单投资账户价值按照保险期间届满后下一个计价日的理财账户单位卖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