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承担重大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不再承担轻症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
(5)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两种方式的身故保险金,您可以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方式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二: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若您选择同时投保“国华附加淘气宝贝少儿年金保险”的,则“保险责任”中的保险费为本合同与附加合同“国华附加淘气宝贝少儿年金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