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在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期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在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期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1)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基本部分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在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期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在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至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期间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1)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至80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期间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90日观察期内不间断持续的,则我们在观察期结束后首日按照本附加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后的每月对应日为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我们在每月的该日按照本附加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上限为180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达到最高给付上限;
被保险人身故。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如被保险人达到可选责任给付条件前,确诊初次发生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再承担可选责任中的保险责任,只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了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不再承担轻症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只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 “身故保险金”,上述“身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