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医院经专科医生确诊必须接受相关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相关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对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3)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并在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且该治疗的主要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为 100 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我们对于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4)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免于收取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剩余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