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若该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则除“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同时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则本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3)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1)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中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两次,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除该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别(见附表一)以外的其他四组中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上述“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