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本合同“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2)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的 80%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的 80%给付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上述“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与持续。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疾病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不超过三次,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承担重大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不再承担轻症疾病相应的保险责任。
可选部分
身故保险金(方式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方式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