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单个保单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高于本合同约定的1.5万元时(被保险人需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审核后认为确实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可以纳入保障范围),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附录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 180 天内发生的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
(2)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附录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3)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附录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若门诊治疗费用同时符合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和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我们按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但受益人指明要申请其中某一项保险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