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仅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因该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确诊该重大疾病前 90 日内(含确诊日当日)及之后的下列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同时该项保险责任针对其他种类重大疾病终止:
(2)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3)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的 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其中,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4)首次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补偿后,按剩余部分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特定门诊治疗费用的 7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5)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
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含确诊日当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被保险人首个符合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的 1 年内(含确诊日当日),被保险人又被初次确诊其他种类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对该 1 年内确诊的所有重大疾病(含首个符合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不承担给付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该项责任继续有效。
(7)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则为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身故保险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身故保险金”、 “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8)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