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 1 至 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第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 1 至 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在第 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 倍。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 1 至 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倍,在第 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7.5 倍。
(4)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其中,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在第 1 至 15 个保单年度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在第 16 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
上述“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四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