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0 周岁,则为 2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70 周岁(含 70 周岁),则为 2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70 周岁,则为 3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70 周岁(含 70 周岁),则为 3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约定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年度且身故时未满 70 周岁,则为 5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且身故时未满 70周岁,则为 1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70 周岁(含 70 周岁),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四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5)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