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一、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见重大疾病的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公司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 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 180 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具体定义见“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并满足下列年龄及性别对应条件,则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特定重大疾病,本项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同时承担两项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 前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白血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 Ⅲ 度烧伤、严重川崎病、骨髓纤维化 、严重脑损伤、严重心肌炎、脊髓灰质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2)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且在 18 周岁后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睾丸恶性肿瘤、 胰腺恶性肿瘤、阴茎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前列腺恶性肿瘤 、脑中风后遗症、骨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脑恶性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在 18 周岁后确诊初次患下列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则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阴道恶性肿瘤、乳腺恶性肿瘤、输卵管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卵巢恶性肿瘤、严重多发性硬化、子宫恶性肿瘤、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子宫颈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 Ⅲ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20 项中症疾病(具体定义见“中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30项轻症疾病(具体定义见“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
本可选责任是在已投保基本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责任,若本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可选责任不产生效力。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