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给付8.1.2约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单独且唯一造成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限时,本合同终止。
①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我们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