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息给付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以下两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②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分组轻症疾病保险金,详细分组请见4.2轻症疾病组别,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罹患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该重大疾病所对应组别的轻症疾病责任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罹患疾病同时满足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3)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轻症疾病按4.4.1条规定确诊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按照4.4.2条确诊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除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它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5)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应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