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限时,本合同终止。
(3)伤残评定的原则
①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⑤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⑥“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4)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00%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6%为限,累计给付的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上限时,本项责任终止。
(5)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因旅行且在进行约定的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上述保险责任项目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高风险运动是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蹦极。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拥有合法资质且持有合法有效经营执照的高风险运动组织方或机构经营并符合安全规范的体验项目,不承担职业或半职业人员从事的高风险运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