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息返还保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对应的主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及其所对应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四十八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②本附加合同4.1.3中约定的十种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四十八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3)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以下十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①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②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③轻微脑中风;
④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⑤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⑥脑外伤手术;
⑦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⑧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⑨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⑩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低于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则主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其原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