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从住院之日起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 30 日内(含 30 日)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800 元以下(含 800 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紧急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门诊(但不含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800 元以下(含 8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紧急牙科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为暂时缓解牙痛而进行牙科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800 元以下(含 800 元)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到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5)转运回国
当授权医生认为具备合理而谨慎的医疗条件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方式将被保险人从境外运送回其境内居住地,或其指定的距离其境内居住地最近的医院。
(6)费用给付保证/结算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向承担治疗的机构提供付款保证,保证金额以相应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承担治疗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收到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7)直系亲属探访
经授权医生及救治机构的主诊医生共同确认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可能超过 5日(不含 5 日),并由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安排在境外当地住宿,由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此名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和当地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8)遗体安排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亲属的要求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遗体运送回国
骨灰运送回国
就地安葬
(9)境外救援服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需要紧急救援 服务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救援服务:
24小时热线电话
递送紧急药物、医疗用品
法律援助
传递紧急消息和文件
证件遗失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