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释义)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约定的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基本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按照保单的约定,承担以下基本责任项19.3.1-19.3.4中的一项:
(2)六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六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六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二十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二十五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十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八十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八十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百零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按照保单的约定,承担以下可选责任项19.4.1-19.4.4中的一项或多项:
(6)二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二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7)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第一至第五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五十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8)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此项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男女特定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基本责任中的一项和可选责任中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则在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第19.4.3条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或本合同第19.4.4条所约定的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又同时满足所投保的基本责任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