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除给付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外,我们将退还您累计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的较大者。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本附加合同4.1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4.2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4)自驾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本附加合同4.1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4.2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5)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本附加合同4.1条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4.2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6)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照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个人在住院期间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每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为上限,且保险期间内最多给付3次。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多次住院,我们视为一次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达到3次时,该项责任终止。
(7)意外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在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作为意外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本附加合同因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终止并不影响我们承担该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