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3)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的次日零时起至第 7 日的24 时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含3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