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息返还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三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②本附加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二十项中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③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八十项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您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③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已经申请过中症疾病保险金且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我们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
(3)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二十项中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的2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您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③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4)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二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①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已交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
③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5)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您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豁免的保费视为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