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10%时,本项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②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3)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本项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