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参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参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
②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90%
(3)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参加本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高风险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万分之四作为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补贴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