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由于该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均按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当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如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出的应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应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应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5)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后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