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