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客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可选部分
(1)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二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生进行治疗,我们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费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国外的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3)遗体处理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急性病发作而致身故,并需进行遗体处理(含遗体遣送)的,我们就其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处理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遗体处理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