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部分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