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
②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90%
(2)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万分之四作为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补贴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