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3)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当达到此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4)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当达到此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5)伤残评定的原则
①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⑤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⑥“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